參考各國作法,考量從版權所有、保留部分權利、到釋出給公眾領域的著作權授權方式光譜裡,為了維繫資料再利用的可能性,同時完善相關發展的散佈與擴散,並考量內含其他個別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其他客體之個別授權,相較於創用 CC 的授權條款(By-SA、CC0、Public Domain)較適合針對創作物(內容)進行授權,Open Data Commons Open Database License (ODbL) 應是更為合適的參考標的。
Open Databse License 是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旗下專案-Open Data Commons 所編撰出來的授權條款,於 2009 年6月釋出,不僅特別針對資料與資料庫進行授權規範,並提供相同方式分享的限定,以保障資料的散佈與擴散,且也有輔助的 Database Contents License 來補充內容素材的授權規則。建議我國政府可參考 Open Databse License ,作為統一的授權作法。
在這半年的執行過程中,或拉長點來看,從去年底到今年,政府部門對於 Open Data 的一些看法,已經有不少轉變,能夠逐步認知其中精義,僅有少數地方仍轉不大過來。但後續在導入層面,不僅仍有公部門執行架構與思維框架的挑戰,也得面對現有資訊標案生態體系的限制,能否避免過去在導入無障礙網站、 Web 2.0、行動化應用等風潮時所產生的橘越淮而為枳的窘境(也算是某種創新XD...),仍是需要不同角色的利益相關人的共同努力啊!